第60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樑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第 60- 1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精密鑄鋼或具有同等強度之金屬材質,不受國家標準 CNS4750 規定之材料限制。
四、立柱與立柱之續連端部位之管徑及厚度,應超過立柱之管徑及厚度。但具有足以佐證強度之測試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系統式施工架之檢驗,於國家標準 CNS 4751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未規定前,得採用適當之等效檢驗測試方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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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關於圓盤系統式施工架問題,歡迎聯絡 0980-008999 何先生(isucoo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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