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第9屆全國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競賽規則-橫渡救生



圓盤系統架應用於橫渡救生訓練
能提供安全實用的訓練平台
可以模擬各種地形
利用圓盤系統施工架進行搭設
更能達到訓練效果

第9屆全國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競賽規則-橫渡救生

日期: 101.10.27

地點:桃園縣立體育場

橫渡救生競賽項目:
(一)參加人數:每 1 參賽單位各組成 1 隊,每隊報名 16 人【領隊 1 人、 教練 1 人、管理 2 人、選手 9 人(指揮官 1 人、救助手7 人、待救者 1 人「體重 60 公斤以上」)、侯補選手 3 名】參賽。

(二)比賽制度:採分組計時制。
(三)競賽器材:
1.器材如下:                                              拋繩槍 1支、11 mm 繩索(100 長) 1 條、9mm 繩索( 30 長)1 條、9mm 繩(4 長) 15 條、D型環 20 個、馬克吊帶 1 個、6mm 布魯治繩 2 條、救生衣 9 件、安全頭盔 9 頂、長袖防寒衣 8 件、防滑鞋 8 雙、防滑手套 8 雙、木棒 2 支、護墊(救助手橫渡用)。
2.參賽器材由參賽隊伍自行準備,且各自準備之器材不得做任何記號影響比賽公平,競賽前由裁判檢查,若不合規定須當場改正。
3.各項裝備器材規格不得任意修改或變造而影響比賽公平性,競賽前由裁判檢查,若不合規定須當場調整更換。
4.裝備器材擺放方式須參照示範帶。
(四)AB 塔規格:鷹架搭設,A 塔為 360×480×540 公分高,B 塔為 360× 400×540 公分高,中央置放救護塔為 180×160×240 公分高。
(五)競賽方式:
1.時間規定:救援操作時間 20 分鐘,救援操作超過規定時間則視同任務失敗,不予計算名次。
2.服裝規定:指揮官及救助手共 8 人均著防寒衣、防滑鞋及防滑手套(手指不得外露)、救生衣、安全頭盔,待救者著便服。
3.參賽選手依規定穿著後於大會規定之預備線待命,拋繩槍、空氣瓶、繩索、鉤環、馬克吊帶、救生衣等救援器材繩索置於大會規定之預備區位置,由裁判檢查服裝及各項裝備後,準備進行比賽。(2 名救助手於 B 塔待命、待救者於待救區待命,其餘參賽人員於大會規定之預備線待命)。
4.器材規定:器材於預備區不得先行穿戴(包含救助手馬克吊帶)、搬運、組裝(包含拋繩槍)、架設、繩索4m,聞比賽開始,選手始能著手進行器材穿戴、搬運及救援、架設等動作,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5.比賽於裁判吹哨下達開始命令後,開始計時;預備線待命之指揮官 1 人及救助手 5 人聽到哨聲下達開始命令後,立即搬運器材、繩索至 A 塔實施救援、架設動作。
6.拋繩袋以 4 繩栓馬結加半扣確保固定,違者加秒扣分。
7.拋繩槍射擊前應拆除連接管與快速接頭,射擊後牽引繩須達到或超過規定之標線內;未合格者經裁判制止舉紅旗,並重新射擊,直至裁判判定合格者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8.B 塔救助手 2 人,拉牽引繩及橫渡主繩至 B 塔並選擇之固定點將繩索固定,橫渡主繩於牽拉過程中須夾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各 1 件,後送給待救者穿著。
9.救生衣與安全帽需與鉤環固定後牽引,後送過程裝備不得觸碰地面,違者加秒扣分。
10.橫渡架設主繩應架設於立桿(需兩股),拉緊過程時應以 6mm 布魯治繩輔助,AB 塔之主繩應架設確保繩索(兩端各以 2 9mm 於主繩繫布魯治克繩結加半扣確保,每條至少繫 4 圈以上),單布魯治克纏繞主繩處,每邊纏繞圈數不得少於 10 圈,其中至少一次夾繩動作,繩尾需收尾,並加半扣,布魯治克繩纏繞主繩需分開纏繞,以確保安全,違者視情節輕重加秒扣分,主繩之固定點架設繩結應完整可辨識且需加半扣並不得鬆脫,違者加秒扣分。
11.橫渡系統架設完成後,救助手進行橫渡通過起到返回通過安全線完成時,期間救助人員不得修改系統繩結,違者加秒扣分。
12.橫渡及布魯治快速救助:
1)救助手 1 名著馬克吊帶、穿救生衣及安全頭盔,並以 4 繩雙圈纏身加鉤環以確保正面水濱橫渡安全,有效執行救援動作。
2)橫渡通過時應攜帶 2 4 繩及 1 30 繩,30 繩於主繩上應繫 4 個以上之單圈結,違者加秒扣分。以正面水濱橫渡方式橫渡至待救者處,將 1 4 繩協助傷患繫上簡易式座位席結,將另 1 4繩以 8 字纏身穿過傷患雙臂,並勾在 30 繩上的單圈結,進行救助,違者加秒扣分。
3)救助手及待救者橫渡通過時,主繩鬆脫造成人員掉落地面者,視同任務失敗,取消比賽資格。
4)指揮官應指揮 A 塔人員拉動 30 繩將待救者進行救助,並協助傷患之救助。
5)待救區之救助手以倒向式水濱橫渡返回 A 塔,救助手返回未通過 A 塔標示線時其他救助手不得進行任何協助,違者加秒扣分。
6)救助手操作正面水濱橫渡如不慎摔落,則應自救並以正面水濱橫渡方式繼續操作,無法完成自救及操作者視同任務失敗。
7)救助手及待救者橫渡通過時,身體不得碰觸地面,違者加秒扣分。
13.救助人員救援過程於ACB塔上方不慎掉落地面,視同任務失敗,取消比賽資格。
14.操作布魯治快速救助之救助手返回 A 塔後,於 A 塔之 7 名參賽選手(指揮官 1 人、救助手 5 人、待救者 1 人)應在集合線後成一列集合後,由指揮官報「好」結束計時。
15.參賽選手如有違反比賽規則,裁判得立即舉紅旗並吹長哨音 1 聲予以制止,裁判紅旗未放下前不得繼續比賽,待紅旗放下,聞吹短哨音 2 聲後始得繼續進行比賽,不聽從裁判制止者,立即淘汰,喪失比賽資格。
16.使用時間最少之隊伍為第 1 名,以此類推名次(如使用時間完全相同,名次並列)。
(六)注意事項:
1.比賽過程中器材落地者(係指掉落於A、B塔之間地面),每項加計 10 秒。
2. 1 繩結錯誤者加計 15 秒,應加半扣未加者加計 10 秒,半扣長度低於 10 cm者加計 5 秒。
3.鉤環未上鎖者,每項加計 15 秒。
4.拋繩槍未射達目標者加計 30 秒(不停錶),並即重新操作。
5.橫渡架設應依橫渡架設圖規定之繩結、附件操作,未依規定或以他種繩結附件架設者,每項加計 30 秒,影響安全者裁判應立即制止操作。
6.主繩未架設於立桿位置固定,每 1 繩結加計 200 主繩拉緊過程時未以 6mm 布魯治繩輔助者,加計 50 秒,布魯治繩未受力者,每 1 繩結加計 30 秒。
7.AB 塔兩端主繩未做確保者加計 200 秒,主繩確保設施未依比賽方式架設,每項加計 25 秒;固定點脫落者加計 300 秒,並應重新架設。
8.單布魯治克纏繞主繩處,每邊少纏繞 1 圈、無夾繩或收尾,違者加計25 秒。
9.橫渡系統架設完成後,救助手進行橫渡通過起到返回通過安全線止,期間救助人員不得修改系統繩結,影響比賽之公平性,違者每項加計 30 秒。
10.救生衣與安全帽需與鉤環固定後牽引,後送過程裝備不得觸碰地面,違者每項加計 30 秒。
11.救助手或待救者於操作中每掉落一件裝備加計 30 秒。
12.未將救生衣及安全頭盔送給待救者穿著者,少送一項加計 30 秒。
13.待救者不得協助穿綁繩索或協助任何救援動作影響比賽之公平性,違者加計 30 秒。
14.待救者未通過 A 塔標示線,其他救助手進行拆卸 D 型環等動作,影響比賽之公平性,違者加計 30 秒。
15.救助手及待救者橫渡通過時,其身體不得碰觸地面,違者加計 30 秒。
16.救助手未等待救者身上 D 型環拆離主繩即將身上鉤環勾掛主繩進行返回 A 塔動作,影響比賽之公平性,違者加計 30 秒。
17.救助手返回未通過 A 塔標示線時,其他救助手進行協助動作影響比賽之公平性,違者加計 3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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