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臺北市明訂期程 加強施工架檢查(CNS 4750)


      營造工地施工架倒塌或因防墜措施不完備導致意外頻傳,是造成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的主因,根據統計,勞工使用施工架作業死亡職災比例更高達13%,因此施工架之設置不可不慎。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之規定:「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之強度。」,因此,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法已明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102年1月1日起,針對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公共工程預算金額達20億元以上公共工程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的丁類建築工程,要求承攬廠商採用符合國家標準鋼管施工架。本處更率先要求本府公共工程優先落實,自今年7月起已展開強力宣導,除依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規定辦理外,並依「臺北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擴大適用之範圍,以更高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施工架查核標準,要求本府大型公共工程之承攬業者,應採用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認證或正字標記同等品之施工架,相關加強檢查實施之期程詳如附表所示,期讓本市建構更優質安全之營造工作環境。
臺北市加強施工架檢查之實施期程
施工架
設置要求
實 施 期 程
101
102
103
承攬廠商使用的鋼管施工架須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認證或為正字標記同等品。
預算金額達20億元以上之本府公共工程。
預算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本府公共工程。
預算金額達5億元以上之本府公共工程。
承攬廠商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鋼管施工架。

1.預算金額達20
元以上公共工程
 (不含本府公共工
)
2.屬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公共工程。
3.建築物頂樓樓板高
度在50公尺以上
  的丁類建築工程。
4.列第23類工程
以事業單位第1次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日期在10211日以後者(含當日)為實施對象。
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實施情形,研議擴大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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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關於圓盤系統式施工架問題,歡迎聯絡 0980-008999 何先生(isucoo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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